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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催建函)

    住房公积金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按月缴存。职工在购买、租赁自住住房时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政策性低利率住房贷款。
    国家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法定住房权益,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相关的税收、金融政策是国家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保障职工住房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是树立诚信守法形象的重要标志。
    请贵单位对照国家规定,认真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尚未全员实施的,应于2008年7月31日前到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办缴存登记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中心地址: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三楼,
联系电话:87566319,87566342;联系人(法规处):戚黎江,张顺
网址:www.hzgjj.gov.cn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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