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年度对账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账年度
本次对账年度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二、对账范围
凡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设立的,本年度内有余额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均属本次对账范围。2006年7月1日前销户或2007年6月30日后新设立的个人账户,不属本次对账范围。
三、对账程序
(一)各单位应于2007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到公积金中心缴存窗口磁盘拷贝(请自备优盘)或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对账单,并将对账单(个人留存联)发放给职工本人对账。
(二)各单位应及时将对账结果向公积金中心书面反馈,对个人账户余额有异议的,可
由单位或职工本人于2007年10月31日前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
(三)单位领取对账单或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时,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的,应当同时出具身份证和对账单。
(四)个人账户属公积金中心托管,或因单位撤销、破产等无法通过单位对账的,可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托管户手册》或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咨询窗口查询或者对账,需要复核的,同时办理。
四、在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补贴个人账户的,年度对账一并进行。
五、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滨江)管理部登记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向高新(滨江)管理部办理对账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滨江)管理部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晖路1757号中兴大厦一楼,联系电话:86732287。
相关附件( 附: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对账结果反馈单)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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