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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

2006-08-15
    日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对全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和要求。
    在归集方面,《意见》指出,我省当前将重点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地用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个人月收入的5%,最高不超过12%。对于不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20%。要严格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程序,降低或者缓缴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提取方面,《意见》适当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即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等四类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在贷款方面,《意见》要求放宽贷款地域范围。如在同一市(包括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 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购建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意见》指出,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办法,解决在全省范围内跨市异地贷款的问题。夫妻分居两地并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其中一方构建自住住房首次申请贷款的,可享受贷款所在地双职工的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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