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经2007年7月4日二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等规定,成立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独立对杭州市〔含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履行决策职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管委会委员代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按三个“三分之一”组成。其中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经推选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管委会章程;
(二)熟悉国家住房政策制度,具备金融、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热心住房公积金事业,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见,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推举产生。
第七条 管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岗位、工作变动,调出本市或离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由原推选单位提出调整人选,换由相应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会议筹备、文件草拟、受理委员提案、政策调研、决策建议和决议督办等日常事务,组织委员的视察、调研及有关交流活动。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管委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办公室成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审计、人民银行、房管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依照有关规定,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审计情况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九)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一)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二)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为履行职责需要,管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和管委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三)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获取有关情况和资料。
同时,管委会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出席管委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
(二)掌握住房公积金政策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政策或管理建议;
(三)对明确的保密事项和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管委会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遇特殊情况,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提议,或超过三分之一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因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批准,会议可以书面审议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应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根据工作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管委会会议对决策事项实行表决制,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五条 管委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形成决议的,应同时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须严格执行管委会有关决议,对不执行管委会决议的,由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管委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省建设厅报告。
第十七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或多次不参加会议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本章程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第十八条 管委会工作经费由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和需要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主任委员审定后,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预算。
第十九条 管委会工作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不得挪作他用。经费收支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管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提议,或超过三分之一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四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2007年7月4日二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作职责,确保管委会科学、民主决策,促进管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法实行民主、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管委会委员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三条 会议议题包括决策事项和一般议题。会议议题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相关部门或者管委会委员提议,经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提请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在提请会议议题前,应当征求管委会委员的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在会议举行前一周内,一般不再临时动议增加议题。
第五条 管委会委员对会议议题有书面意见、建议的,管委会办公室应将意见、建议一并报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可在会前向会议提出委员提案。提案应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提案内容应包括议题、情况说明,以及有关的建议或方案。委员提案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议定列入会议议题或者交办。
第三章 会议举行
第七条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管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九条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参加。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管委会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和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有关人员;
(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处室(部门)的有关负责人;
(三)根据管委会会议议题,经主任委员批准,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10日前,由管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通知全体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并同时提供会议文件材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管委会委员在会议举行一周前,对会议文件材料有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报管委会办公室汇总。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或不需要召开正式会议的,经主任委员批准,可由管委会办公室将会议文件材料分别送达有关委员,进行书面征求意见,或书面审议。
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四条 管委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应结合所了解、掌握的情况,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发言,发言力求简练,提高效率。
第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题的提案,由提案委员在会上对议题作出说明;联名提出的提案,应由联名人推举的代表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管委会委员针对会议议题,可自由发言,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以发言。
第十七条 管委会对决策事项实行表决制,一般采用举手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投票方式。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以书面形式记录会议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并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起草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审核签发。
第十九条 管委会会议纪要须送达各委员,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形成决议的,应同时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在会议期间未能表决,或涉及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经主任委员或会议主持人批准,可交由管委会办公室承办或转办。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经主任委员批准后,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向有关委员作出报告,或征求意见后提交下一次管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提交管委会决策事项和提案的有关信息资料应当准确、完整,对提供虚假、错误资料,影响管委会正确决策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决策事项要认真分析研究,依法严谨行使决策职责,对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讨论未决定的事项以及不能公开的决议事项,不得随意外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管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订,须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或超过三分之一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