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在操作中,有职工提出,根据此项规定,凡职工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为准确把握《省条例》规定,中心专题向省公积金监管办请示,要求对购房人为职工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但购房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职工是否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予以明确。
中心认为,《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购房人必须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职工作为购房人,在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如果职工本人不是购房人,而购房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职工就不具备《省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这样的理解符合《省条例》规定,也与国务院《条例》精神相符。近期,省公积金监管办将会商省人大法制部门后对此规定作出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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