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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2006-01-06

 杭公积金〔2005〕6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杭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7号),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具体确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上年杭州市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8%×2)1.3倍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高于1.3倍(含)的, 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三、月缴存额为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合计数,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一并计算。
    四、除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外,具体贷款额度按照职工购建房的状况及价格、还款能力(家庭收入)、个人信用等情况确定。其中,家庭收入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或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确定。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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